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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公开招聘博士人才97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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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关于创新优化人事管理政策支持高等学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吉林工商学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博士人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告发布39个岗位计划招聘博士97人。具体招聘岗位及条件详见《2025年吉林工商学院公开招聘博士人才岗位及其资格条件一览表(2号)》(附件1)。

二、相关待遇

(一)落实省直事业编制及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工资和保障。

(二)符合吉林省人才认定标准的,享受吉林省人才政策相关待遇。

(三)享受校内博士岗位绩效工资1.2万元/年,五年内享受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上一级别的校内绩效工资。

(四)业绩成果待遇。认定博士期间成果,可参照学校当年绩效奖励标准执行(代表性论文,原则上不超过5项);入职后按照工作实绩,学校有教学、科研奖励。

(五)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

根据学校学科紧缺程度和学术发展潜力,提供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业绩成果奖励10-50万元。安家费在引进正式入编到岗工作后一次性发放。(具体金额根据专业和个人情况面议)

三、报名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84年1月19日至2007年1月19日期间出生)。具有副高职称者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具有正高职称者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聘岗位要求确定。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2025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年龄限制。年龄计算时间点均以2025年1月19日为准(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二)岗位条件

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学历、专业等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三)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2.招聘岗位条件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专业技术资格需要符合招聘单位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系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2.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3.在读的非2025年毕业生(2026年1月1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不视为2025年毕业生);

4.现役军人;

5.“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等未达到现工作地、单位或岗位要求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上述不得报考情形时间节点均以报名结束时间为准。

(五)回避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

报名工作由吉林工商学院人力资源处成立资格审查小组统一受理,采取电子邮件报名方式进行。

报名邮箱:jlgsxyzhaopin@163.com

(二)报名时间

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随时报名,及时组织面试考核,招聘计划录满为止。

本次招聘公告博士研究生岗位全年有效,对无人报名或计划未招满的岗位学校将及时公布剩余计划,对剩余计划、学校可以调整或重新设置招聘岗位条件。剩余计划和调整后的岗位条件及报名时间、方式由学校确定后发布,请及时关注吉林工商学院公开招聘相关公告。邮件报名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三)报名要求

1.报名人员需填写《2025年吉林工商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1号)》(附件2,需考生网上下载打印并按要求自行填写,照片处需粘贴个人彩色免冠照片),并将毕业证、学位证,以及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证、劳动(聘用)合同、工作经历证明等佐证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发送至相对应的电子邮箱或网站。其中,在读的2025年12月31日前毕业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考生,需提供由本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除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发送电子邮件时,需将报名表(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不含身份证)原件照片存入一个文件夹,发送至指定邮箱(该文件夹及发送邮件的标题为“招聘单位+招聘岗位+考生姓名”模式,如:XX学校大学英语教师张三)。面试(考核)前进行资格复审时,考生需按招聘单位要求送达相关佐证材料原件。

2.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3.请考生确保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畅通且关注邮箱发送的有关信息,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四)资格审查

由学校成立资格审查小组,依据招聘岗位设置的条件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其中,专业条件主要依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2012年版)》《研究生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23年整理)》《普通高等学校自设二级学科名单》《普通高等学校自设交叉学科名单》等相关目录审核,目录未涵盖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由有关方面共同研究确认。资格审查结果由招聘单位回复邮件或电话通知。

资格审查结果于报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聘单位报名邮箱或电话通知。报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考生,请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与招聘单位资格审查人员主动联系,否则因此影响考生应聘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五)开考比例

本次公告各岗位均不设开考比例。

五、招聘考试

1.考试采取多种面试方式进行。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和采取的面试方式待报名结束后由人力资源处另行通知。考试成绩在吉林工商学院网站进行公布。面试实行百分制,当场打分,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

2.面试前,由吉林工商学院资格审查小组对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复审。资格条件复审时,面试人员应按照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未颁发学历学位证的,持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岗位需求的其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人选资格。

六、体检与考察

面试结束后,在考试成绩达到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考生考试成绩相同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符合优先聘用条件的优先聘用〔如在我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在其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者等〕;没有符合优先聘用条件的,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在指定的医院统一组织进行,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用人需求情况确定。

体检合格的考生,由我单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并在考试成绩达到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生在体检、考察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或违法违纪情况等导致体检、考察结果不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公示

经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吉林工商学院人力资源处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八、聘用

(一)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成绩在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二)2025年毕业生报考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时均需提供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未能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2026年1月1日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不办理聘用手续(其中毕业证、学位证等有一个日期为2025年的,可视为2025年毕业生)。

(三)在办理聘用手续前自动放弃的人员,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根据招聘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成绩在及格线以上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在职人员报考的,在办理聘用手续时无法与原单位依法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视为自动放弃拟聘人选资格。

(四)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九、注意事项

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证件审核、面试、体检、考察、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应聘资格的,均取消应聘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对于公开招聘过程中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十、信息发布及政策咨询

吉林工商学院网站(http://www.jlbtc.edu.cn/)为本次公告的发布网站。请考生注意查询。本公告中主管部门及学校的官方网站为此次公开招聘的工作网站,有关招聘事项及各种通知等信息,均通过工作网站进行发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招聘报名、政策咨询、监督举报电话详见附件1中“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一栏。

此公告如有未尽事宜,请关注补充公告。

十一、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吉林工商学院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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